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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周洪钧 王勇   2007年03月20日 16时5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交外事 
 “条约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法著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一番交流、切磋。

一、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著

  《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著述之艰辛。第一编为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著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著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

  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著作有杨朝杰著的《国际条约概论》、吴吾昆著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著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著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著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著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述著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著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著的学术价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著作方面有万鄂湘等著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著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一部条约法巨著。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著《条约法论》和安东尼·奥斯特的《现代条约法与实践》相比,也毫不逊色。

  《条约法概论》出版于1987年,至2006年,该书出版已经近20年了。在这二十年中,该书一直被列为我国最权威的条约法经典著作,并且在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重新印刷出了第二版。可以说,该书堪称是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杰出的国际法学术著作。

二、一位治学态度极其严谨的国际法大师

  李浩培先生治学严谨、人品谦逊,他一生孜孜不倦,著书立说,论道传世,推动了中国国际法事业和外交实务的发展。《条约法概论》则是其扎实学风的集中体现。第一,李先生在几十年的教学、研究和外事咨询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条约法方面的研究心得和资料。在此基础上,他从1974年开始著述一直写到1987年,用了13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作者认真的治学态度体现在这本著作中的字里行间,兹举二例。例一,由于条约的保留是一个引起人们普遍注意的问题。该书用了56页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涉及保留的意义、传统的规则、国际法院关于保留问题的意见、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条约法专题报告员的见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等,作者扼要地概括了关于保留的国际实践的发展。他认为,传统国际法规则是,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其它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是经过国际法院关于保留的咨询意见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规则内容已经完全改变。 例二,作者用了40多页讨论条约的解释问题。 在学理解释一节中,他追溯到贞蒂利斯所说的善意原则,然后说,格老秀斯创立了完整的体系,其要点是: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约定者的真意,约定的文字应推定为使用于“自然的意义”或“通常的意义”,而不是语源的意义。如果定义模棱两可,或者这样的解释将导致荒谬的或违法的结果,应进行一些推测,而推测的目的仍在于明确约定的真实。他说,瓦达尔的一句名言是:“无须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第二,李先生在《条约法概论》的附录一中,不厌其详地分别列出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法文作准文本和著者译本。由于1969年之前,我国的代表未能参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拟制工作,故使中文作准文本有一些欠准确之处,特别是一些用语不符合中文现行的用法,因此作者花费不少精力予以全文重译,从而有助于对公约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再如,为了增强全书的说服力,李先生在该书中援引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援引了众多的历史事实和各种条约及法规。这些资料早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H世与赫梯王哈吐舒尔三世缔结的友好同盟条约,近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间跨度长达3000多年,足见李先生视野之宽广和学养之博大。第三,李先生不仅具有深厚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功底,而且还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他不仅精通英文、法文、德文,俄文和拉丁文,而且还通晓日文。这些都是李先生撰写此书的优越条件。具体来说,一般研究国际法的人都知道,条约法的很多规则源于罗马法,是民法中契约法规则的类比应用。读过此书后,这种印象更加深刻。例如,在条约的解释一章中,作者论述了“主观解释学派”,说明这个学派在对条约解释时把重点放在探求缔约国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上。这种解释方法在历史渊源上可以追溯到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的一句名言:“在约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人们的意思,而不是语言。”作者接着说:“这实际上是把民法上的解释契约的规则移用于条约的解释。”接着他又列举了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中类似的规定。最后他评论说:“鉴于条约以缔约国的意思一致为成立主要要件之一,这种解释不无理由。”作者在此书中对很多问题能正本清源,阐明规则的由来的源头。此外,在本书中作者对于很多重要的条约法概念—一将其拉丁文原文标出。而且从本书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作者援引了大量的英文、法文、德文资料。第四,李先生是公认的为人谦逊的长者。李先生《条约法概论》这本书的书名中的“概论”二字显示该书只是对条约法知识作大致的介绍,对条约法理论作初步的研究,而实际上该书是研究条约法的成熟的权威著作。作者谦虚的态度从中可见一斑。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各派学术观点兼容并蓄,均详为介绍,虽然他最后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从不对任何其不同意的观点表示鄙薄。在此,作者既为百家争鸣的学风树立了一个典范,也体现了作者真诚谦虚的科学的态度。

三、独立的人格和学术精神

  李浩培先生具备典型的独立人格和治学精神,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受干扰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条约法概论》这本书中,作者是站在促进国际法发展的立场上,对其中的观点作出自己独特的阐述。兹举三例。例一,对于国际强行法的问题,李先生从学说、判例、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四个方面先予以论述,追溯了强行法在各国民法中的地位。自然法学派承认国际法含有不能与条约背离的一些强行法规则,近代一些实证国际法学派的学者也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定。他进而详细论述了条约法公约中关于强行法规定的一些问题,包括强行法规则的识别问题,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是否是普遍国际法以及条约法公约能否规定背离这种规则的条约为无效问题,强行法规则是否有追溯力的问题,强行法规则的更改问题,对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的制裁问题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问题。最后,李先生得出结论: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无效的原则,是各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久已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白的确认,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例二,在条约实质有效要件问题上,作者提出了3个要件,即缔约能力的具备、同意的自由和符合强行法。在第一点上,他谈了缔约者是否逾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在同意的自由问题上,他谈了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问题。他举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隆端古寺案为例,说明错误并不一定就使条约失效。要使条约失效,错误必须是“关涉其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事实或局面”。在强迫性问题上,他指出,依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实行强迫并不使条约无效,但由于《国际联盟盟约》及《非战公约》限制了武力的使用,从而使在缔约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成为非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因而在缔结条约上使用强迫手段,自然就使条约无效。在使用武力这一点上,作者叙述了在制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过程中亚非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分歧。例三,作者给条约下了一个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作者随后依次探讨了国际法主体、一致意思的表示、产生、改变或终止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根据这个定义,不产生、改变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就不是条约。“按照国际法”一语在绪论中没有解释,但以后在条约有效的要件中强调了同意的自由,认为欺诈、强迫可以使条约无效,又提到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可以推断其意为这些权利和义务应是符合国际法的。作者没有采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将条约限于国家所缔结的条约而不包括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否定了国家缔约组对自由的理论,希望推动条约法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

  李先生这种可贵的独立治学精神是他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和一贯宏扬的。1993年,李浩培先生以87岁高龄当选为新设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从而成为该法庭第一批大法官中唯一的中国人,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官。他在该法院审案过程中,不盲从、不轻信,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众口一词的称赞。

  国学大师陈寅洛先生曾说过,为学者应该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此乃治学的灵魂和精髓,这正是李先生人格和学风的写照,这也应该是当代国际法学者应着重向李浩培先生学习的。

  “敌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李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留下的《条约法概论》这一宝贵的学术财富依然值得珍视和宏扬,并且必将激励当代国际法学者们推陈出新,去撷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崭新的成果。

  【作者介绍】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

注释与参考文献

  张鸿增:《李浩培〈条约法概论〉》书评,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204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5-444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7页。

  引自王厚立在2006年7月21日在北京“倪征噢、李浩培百年诞辰纪念会”上的讲话。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303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86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转引自江荣祖:《陈寅恪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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