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业界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最高检:深入推进打黑除恶斗...
·许霆终审被判5年 认罪道歉...
·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
·捐赠不能儿戏 重庆市人大拟...
·最高院将出台灾区法律适用意...
·许霆案今日下午再次公审 可...
·证监会规范重大资产重组申报...
·环保部公布饮用水应急保护标...
 — 本周业界评论热点 ———
·一位实习律师的真实体验:一...
·律师支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律师业之天堂与地狱
·实习律师:成长中的烦恼
·律师答疑:2006十大经典...
·律师如何面对市场?律师的竞...
·律师评说:《物权法》与“最...
·律师,你都做了些什么?
 
 — 新法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20...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受地...
·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律师为你解读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浙江在线   2008年05月23日 13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交通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肇事车主担心事故后的赔偿压力,而选择“撞伤不如撞死”的悲剧可能不再重演。今年5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修改后的道交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第76条“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有失公平,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做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于建国律师说,这次修改可以用10个字来形容,即“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

  从一起悲剧看原76条的不合理

  2007年11月,浙江萧山一个肇事车主不堪事故后的赔偿压力,竟在病房里用棉被闷死了车祸受伤的老人。

  这件事于当年11月29日经《中国青年报》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有法律界人士称,根据司法解释,撞死一个人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非常明确,赔偿数额也相对确定,而撞伤则不然,“肇事者有可能面临受害人无休止的索赔”。

  虽然对上述这位肇事者而言,等待他的必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但法律界的声音却不能让我们忽视??某些人选择“撞伤不如撞死”,一定程度上,是当时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的弊端使然。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于律师说,这个条文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此外,“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减轻’两个字。‘减轻’的含义是什么?1%是减轻,99%也是减轻。”于律师说,一般人甚至是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都很难准确地把握“减轻”的标准,而且,“减轻”是建立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前提下,但在实务中驾驶人几乎不可能提供此类证据。

  正因为如此,这一条款被不少人理解为“司机负全责”,从而引发争议。这样的规定面前,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过程中就可以肆无忌惮----违法者收受巨额赔偿,而守法司机却要付出沉重代价,一些职业“撞车族”也随之出现。

  三年多来,修改道交法第76条的谏言一直曾中断。

  新76条明确了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于律师表示,社会上对原76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原来道交法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这次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即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修改后的76条,明确了这么几个问题:

  一、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新交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行人

  也应承担对应的责任

  诚然,对贯穿道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立法理念我们理应肯定。

  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精神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于律师说,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

  道交法基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撞人承担责任,本是立法应有之义。然而,机动车一方对撞人担责并不等于担全责。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据于律师介绍,道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之时。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观点,道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过正的结果是以一种新的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因此,修正76条确有必要。

  为什么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比例

  新交法实施后,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将机动车的赔偿限额定在不超过10%是对机动车一方的过度宽容。“这其实是对新交法的误读。”于律师说,“10%”是建立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这一基础上的。事实上,机动车一方在撞人责任中承担了交强险赔付限额再加超出部分的10%。

  在修正案草案中,曾经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后来之所以只为机动车一方规定一个责任上限,而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是因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太多了,很难把比例定得很科学、很准确。”于律师说,比如在很多机动车撞人事故中,并非机动车与行人这两方的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设计部门漠视行人路权,以极不合理的人行横道分布逼迫行人违法,也可能是事故的诱因之一。

  当然,没有规定具体比例并不代表问题就不能解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后,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交强险赔完不够,才按照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来执行。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福建拟对电动车目录管理不合格则依机动车管理
·铁道部决定在全路开展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行为
·北京交警巡逻车升级 可对交通违法摄录取证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实施
·山东公安机关积极投入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
·公安部通知要求加强奥运火炬接力交通安全保卫
·云南省公安机关大力加强节后春运交通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