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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2008年05月23日 15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产品质量 食品医药 
 “定点供应”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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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为保障奥运期间食品供应安全,加强对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备选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直至北京奥运会结束,针对北京奥组委和各奥运举办地政府指定的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专门的生产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奥运食品安全。

  (二)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奥组委的有关要求,对所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驻厂监管制度。实行当地政府负总责、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第一责任、主管部门派员驻点、指导监管,做到封闭管理,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

  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在北京奥组委已认定62家奥运食品备选基地和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包括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企业、中国名牌企业、国家免检企业为奥运供应食品。由北京奥组委和各奥运举办地政府负责提出具体要求,质检部门协助落实。

  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要求

  (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高度重视供应奥运食品工作,必须成立企业一把手任组长的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确保供应奥运食品工作切实得到落实。

  (五)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包括反恐应急机制的内容)。根据企业情况对原辅材料采购、运输、进厂检验、储存,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到达目的地签收等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且每一环节均应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六)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指定责任心强、技术过硬、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专人负责供应奥运食品生产的各项相关工作。

  (七)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情况,规划专用的原辅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成品包装和成品储存场地,专门保障供应奥运食品的生产。生产设备应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措施。

  (八)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由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的责任人采购自北京奥组委认定的奥运食品备选供应基地。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都要向基地索要检验或监测报告等材料备查,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原辅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责任人全程监督,严格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九)要严格实现供应奥运食品的生产加工的封闭管理。供奥运食品的生产加工必须在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门规划的设备中进行,并由指定的责任人负责。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参数,并保留生产记录。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非责任人进入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车间,防止出现非生产工艺性安全问题。

  (十)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针对供应奥运的食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批批检验并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严禁出厂。所有检验报告和留存样品需指定责任人保存,以备检查。

  (十一)供奥运食品的包装和储存除按照食品相关要求执行外,必须由指定的责任人进行包装和负责储存场地安全工作,严格防止二次污染和其他可能的人为、非人为破坏行为。

  (十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供应奥运食品运输过程的安全防范,防止二次污染和其他可能的人为、非人为破坏工作。供奥运食品的运输应与公安部门协调,请公安部门全程监管,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运输,送达北京奥组委指定地点,做好交接和记录工作。供奥运食品运输车辆应事先规划行车路线,并对车辆实施GPS定位,防止车辆出现意外情况。供奥运食品运输过程中出现车厢打开、食品受损等意外,该车食品不能再行运送,必须立即查清原因。

  (十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所有供应奥运食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或其它唯一标识码。对每一批供应奥运的食品建立一整套的档案,保证每一批供应奥运的食品必须能够清楚溯源到原辅材料的来源、生产情况和各个环节的责任人等。

  (十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将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和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到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体监管要求

  (十五)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监管工作。此项监管工作必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负责,市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应成立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局长任副组长的奥运食品定点供应监管领导小组,务求各项监管措施得到彻底落实。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奥运企业监管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互通信息。

  (十六)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须保障针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项监管措施所需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十七)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与本省农业部门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奥运食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能够及时了解奥运食品备选供应基地出现的情况,一旦基地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立即停止对来自问题基地原辅材料的使用;已经生产的产品全部收回并销毁。生产环节检查发现问题,属于原辅材料的,应正式函告农业部门,便于奥运食品备选供应基地及时进行整改。

  (十八)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严防针对奥运食品供应的人为破坏。

  五、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驻厂监管

  (十九)所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驻厂监管。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针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驻厂监管工作规范,并要求驻厂监管人员严格实施。

  (二十)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针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驻厂监管时,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与卫生、公安部门进行协调,卫生、公安部门应同时派出人员进行驻厂监管。确因需要,可以与其它相关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对驻厂监管有明确要求的,以当地政府要求为准实施驻厂监管。驻厂监管小组要安排处级(或以上)领导为组长,施行24小时不间断驻厂。

  (二十一)驻厂监管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指定,每个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至少派驻两名驻厂监管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一名食品技术人员。确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驻厂监管人员。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驻厂监管人员组织培训,确认其具备分析、解决食品安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方可上岗。

  (二十二)驻厂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协助企业做好奥运食品供应工作,保障针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项监管措施和要求得到有效落实。驻厂监管人员在驻厂期间有权力进入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查勘,有权力查阅进货和销售台帐、工艺记录等文档资料,有权力对原辅材料进行检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有权力开展其它与保障奥运食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驻厂监管人员应按照北京奥组委关于保密工作和反恐应急准备的各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驻厂监管人员应该保守驻地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十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将奥运食品生产的有关情况每周向驻厂监管人员汇总报告一次,驻厂监管人员应建立零报告制度,每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如有重大事件同时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供应奥运食品检测

  (二十五)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定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作为奥运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食品的批批检验工作。指定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应告知相关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共同指定一批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食品中兴奋剂等特殊项目的检验工作。

  (二十六)指定的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应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奥运食品检验领导小组,必须指定专门检验人员,配备专门检验设备,开辟专门检验场地,并且在检验时间等方面首先满足奥运食品检验的需要。

  (二十七)奥运食品检验除按照相关食品标准进行检验外,还应满足北京奥组委针对奥运食品专门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十八)奥运食品检验机构针对奥运食品检验的检验报告和备用样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检验报告不得丢失,不得污损、涂改以至无法辨识;备用样品不得损毁以至无法再行检测。

  (二十九)奥运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奥运食品不得向奥运企业收取费用,所发生的检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各省级财政统一解决。

  (三十)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每一批供应奥运的食品在企业内部自行检验的同时,必须送奥运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抽样、封装、送样的全过程必须在驻厂监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前,该批供应奥运食品不能出厂。

  七、相关责任

  (三十一)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应该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保障监管部门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如果因为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不能满足实施驻厂监管和奥运食品批批检验等重要监管措施的要求,政府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质检部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应监管工作。

  (三十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该对所有出厂的供应奥运食品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在原辅材料采购、运输、进厂检验、储存,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到达目的地签收等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所有疑似出现问题的原辅材料和食品不能再行使用,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经查属于原辅材料问题的,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农业等部门。

  (三十三)驻厂监管人员在驻厂监管期间,没有按照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驻厂监管规范开展驻厂监管工作的,驻地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追究驻厂监管人员相关责任。

  (三十四)奥运食品检验机构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奥运食品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其他要求

  (三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各项制度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制定完毕,所有驻厂监管人员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培训完毕并前往驻地企业实施驻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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