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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牌”律师不能代理劳动争议案
      来源:深圳特区报  方兴业   2008年06月18日 15时3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对这一事关和谐深圳建设的重要法规高度关注,劳动者、资方、律师、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就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员工和资深律师希望规定禁止无执业证书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有证律师具备专业素质

  无律师执业证书者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规范管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若干规定》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得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近亲属案件的除外。”

  “作出这一规定很有必要,但是这个规定需要修改完善。”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的陈群律师表示。

  陈群长期代理劳动争议案,因此她对这部法规的制定十分关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她积极建言。

  她说,长期以来,劳动争议代理方面的问题不少,突出表现在有的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代理人”煽动员工惹事闹事、代理案件时不负责任等,拿钱不办事、拿钱乱办事的现象不少,极大地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不稳定。因此作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立法,应该明确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得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就是说,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仅不得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案都不得代理。

  陈律师持此观点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今年5月开始实施的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规定,三种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由于简单案件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没有救济途径,对仲裁员的权力又没有有力约束,极有可能诱使一些人把“心思”用在劳动争议仲裁员身上,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的方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仲裁裁决。可见禁止无律师执业证人员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获执业资格的律师就能保证把案件代理好吗?”对这一问题,陈律师表示,这当然不是绝对的,但有证的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和诉讼技能、执业操守严整,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管理和律师协会的严格约束,违法违规代理案件还会面临受惩戒甚至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危险,相对要规范得多。

  法规要强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若干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省人大农民工代表张志亚向记者表示。《若干规定》公布后,张志亚组织所在单位职工进行了认真的研读,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他说,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他们必须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关键的一条是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等法规,《若干规定》也即将出台,如果不强化执法部门的责任,那么,再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用,立法活动也是徒劳。从实践看,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甚至不作为的情况是存在的。只有加强执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劳资关系,劳动争议案一般不会由微而著,越闹越大。因此建议在《若干规定》中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条文中要有“不严格执法就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既是保证法规得到执行的需要,也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

  据悉,《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希望更多的市民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的电话是:82107792,82108675,传真号是:820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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