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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打架”致律师会见权悬半空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廖世杰   2008年07月04日 11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会见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核心提示

  修订后的《律师法》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并呈现诸多突破性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再经批准,凭“三证”就可直接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

  但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一个月来,许多律师发现,长期横亘在他们面前的“会见门”,依然难见洞开。因为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条款,一直以来,就被视为律师“会见难”的最大挡箭牌。

  刑诉法与律师法“打架”律师难见当事人

  江西杨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剑,6月9日在接受九江当地媒体采访时说,6月1日以后,律师本来持“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到九江市公安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6月10日,九江市公安局向下属公安机关发文,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或者《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按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灵活执行。

  这让律师们感觉,会见当事人“还是老样子”。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会见难”的情况目前普遍存在。江西一些受访律师普遍反映,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后,他们随身携带“三证”还是会受到阻拦。看守所民警阻拦的理由一般是,“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需要请示”或者“还没有接到上级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通知”。

  “上级机关要求,现在不便随便表态。”省内一名要求隐藏姓名的看守所负责人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派员在场,“但看守所并不一定了解全部案情,看守所既要保证律师和嫌疑人的相关权利,同时也要对办案机关负责”。

  律师们对此理由反驳说,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并不需要办案单位派员在场。

  另外,目前的刑诉法还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这一条款,一直以来就被视为律师“会见难”的最大挡箭牌。

  该看守所负责人则表示,他们作为监管机关,无法鉴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就需要办案机关作出认定。这种认定的方式,就是办案机关出具会见手续。

  九江一名律师告诉记者,九江许多律师根据目前“会见权”难以落实的情况,准备联名通过当地司法局,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抗议。

  全国人大正研究律师法实施配套方案

  其实,九江律师易胜华早在修订后的的《律师法》实施之前,对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部分律师权利的落实,就持不乐观态度。

  易胜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提出,《律师法》属于特别法的性质,它做出的修改,需要其他基本法律的配套修改,如《刑事诉讼法》,否则它规定的一些内容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认同。

  然而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修订而作出修改。同时,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予以安排,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目前,此条款也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6月18日上午,九江市公安局法制处徐处长告诉记者,针对这个难题,他们曾咨询公安部,答复称:全国人大正研究新法实施配套方案。

  公安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到场

  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之初,九江市公安机关试图参照新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在第一周,就碰到许多新问题:是由办案单位还是看守所对律师的“三证”进行确认?如果不派员在场,出现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甚至暴力攻击律师等情况,安全责任由谁来承担?会见地点由谁安排(曾有律师以“新《律师法》没有限定会见地点”为由,要求将嫌疑人带离看守所会见)?

  面对这种情况,九江市公安局召集下属相关部门,开会研究后下发通知要求,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或者《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按三点操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确认律师的“三证”;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由公安机关确定会见地点。

  据了解,为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安全防范,江西各地公安机关大多采取了“根据案情性质决定是否派员在场”的做法。

  侵犯律师“会见权”无法追究责任

  省内法律界知名的刑辩律师徐律师认为,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与有关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存在衔接工作滞后,必然会影响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适用和实际效力。

  徐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新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可持“三证”直接会见,但这项规定较为粗放,没有明确会见的时间,结果很可能会出现律师持“三证”无限期等待的情况。

  针对公安部门“不派员在场,出事由谁来负责”的担忧,徐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因为监所安全防范方面,可以采取铁栏隔离等防护措施,没有这些防护措施的,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派员在场。律协也有规定,前往看守所会见刑事案件嫌疑人时,原则上要求最少同时两名律师在场,这有利于安全保障。

  “最主要是,就算侵犯律师的‘会见权’,怎么追究侵权单位的责任?”徐律师说,新法只规定了律师无须经审批的会见权和会见不被监听,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这个权利,相关部门应当受到怎样的制裁。

  两法衔接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因为与刑诉法中的规定冲突,已经引发了国内首起因“法律打架”而导致的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律师程海因按修订后的《律师法》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将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诉至法院。

  曾参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我国在修订《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曾计划《刑事诉讼法》在今年6月1日之前先行出台,但因种种原因,《刑事诉讼法》没能如期完成修订工作,与之同时修订的《律师法》却已先行生效。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

  “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这是毫无疑问的。”陈卫东说,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两者在法律位阶上是平等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后制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先制定的法律,应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同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内容和修订后的《律师法》是基本一致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正代表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向。

  面对法律界对《律师法》和刑诉法衔接的渴望与争议,其实早在今年1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上,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杜春就透露:“司法部力争在今年抓紧修订《刑事诉讼法》,以保证诉讼的基本法律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相关规定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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