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法规 -> 正文
 — 新闻焦点 ———————
·法律“打架”致律师会见权悬...
·贵州召开瓮安事件汇报会 要...
·湖北11名歹徒冲进派出所抢...
·甘肃天水高考替考案续:又发...
·贵州回应瓮安事件不实传闻 ...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方案即将公...
·08司法考试预计35万人报...
·最高法出台巡视办法 加强对...
 — 本周地方法规热点 ———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新法速递 ———————
·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
·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计量管理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07月04日 15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商贸服务 
 “商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超市”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节能改造”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场 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第五条 支持条件。按照商务部《“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商改发[2007]199号,以下简称《规范》)的标准,完成节能改造,并经验收达到《规范》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项目、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

  (一)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或更新;

  (二)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电梯节能改造或更新。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具有资质的验收单位提供达标验收报告。

  第八条 支持标准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补助资金额度中央空调系统不超过投资额的35%,其他不超过30%。

  (一)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

  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包括:空调系统水泵更新、水泵加装变频控制;空调主机采取节能改造;空调风机系统更新、加装变频控制;空调末端水系统调平衡;管道保温更新等更新、改造项目。

  1、中央空调主机设备更新:按照不超过80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按照不超过15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照明系统改造

  加装照明节电器,改用先进照明技术而降低能耗的,按照不超过3万元/千平方米照明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电梯更新、改造

  1、扶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2、扶梯安装变频节电器:按照不超过0.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3、直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4、直梯节电改造:按照不超过2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节能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申请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就下一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计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并由区(县)商务局将初审结果于7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依照项目规模、节能效果、年度资金额度等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三)工程进度安排;

  (四)改造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书;

  (五)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

  经审核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区(县)商务局按照《规范》进行自查,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经评审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市级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规定商场促销超过16小时需提前报审
·三蒙面歹徒持枪闯超市 巴拿马一华人女子遭枪杀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