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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援三年 断臂少年再获赔偿
      来源:中安在线  戴小花   2008年07月07日 10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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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被电击致残的断臂少年郑海峰打电话给他的法律援助律师储洁印,高兴地告诉储律师他拿到了省高院转来的9万元赔偿款。备受社会关注的长丰县郑海峰遭高压电击左上肢致残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调解审结,由长丰县电力公司再次向其赔偿9万元。

  13岁少年被电击伤

  2000年4月25日下午2时许,年仅13周岁的长丰县杨庙镇马郢村民组郑海峰和同学葛军军等七人相约,一起到长丰县杨庙镇四树沟埂树林玩耍。4时许,郑海峰等七人在返经合淮公路陶店道班大院后,跨越一片菜地来到供电局陶店区变压器小院墙边,见进入该小院的小门开着,就从小门进入院内,郑海峰手持木棍欲钓海虾。忽然从小院里传来“轰”的一声,同学们吓了一跳,急忙向发出声音的小院跑去,只见小院内有一个台子,台上放着一台变压器,而且小院门口无警示标志,郑海峰躺在地上,昏迷不醒,手上冒着烟,原来郑海峰是被小院内放置的变压器高压电放电电弧击伤。同学们见状,惊慌不已,急忙呼救。后郑海峰被人们送到安医附院抢救。该院诊断郑海峰的伤情为:左臂电击伤。经抢救,郑海峰的命是保下来了,但这次事故致使郑海峰的身体受到高压电的严重损害,被鉴定为左上肢缺失,属伤残五级。

  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郑海峰的父母认为,惨剧的发生,是长丰县供电局辖下的高度危险的变压器距离地面太近,而且安全防范措施严重缺乏导致,于是找长丰县供电局索赔,但长丰县供电局置之不理,在万般无奈之下, 2000年10月,13岁的郑海峰以原告身份将长丰县供电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索赔42万余元。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长丰县供电局和郑海峰的父母均有过错,郑海峰父母负80%的责任,长丰县供电局须负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85696.26元。

  一审判决后,郑海峰的父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2001)皖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增加了10%的赔偿。

  郑海峰的父母认为,长丰县供电局的这台变压器安装高度小于国家规定2.5米,变压器安装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小院围墙高度距离地面只有1.9米,小院围墙铁门高度只有1.5米,不符合安全规范;小院围墙铁门平时及事发当天未加锁,门是敞开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只增加10%的赔偿实在太少,坚持认为长丰县供电局应当负主要责任,不服(2001)皖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多次提出申诉,但一直未予受理,其父母也找了很多律师事务所,都不愿意接手此案。

  3年法律援助终获成功

  2005年5月,郑海峰的亲属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了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储洁印律,储律师经仔细研究相关证据材料后,决定接手此案,并为郑海峰提供法律援助。

  储律师经研究认为,原判对郑海峰被长丰县供电局变压器触电致残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郑海峰和长丰县供电局的责任认定错误。原审判决认为长丰县供电局对变压器的安装保护,虽然符合电力设计规范,但该变压器小院围墙铁门高度不够且平时及事发当天未加锁,未能有效地阻止无关人员出入小院,留下事故隐患,对此具有一定过错。郑海峰擅自进入高度危险的作业区招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及其监护人对郑海峰安全防范的教育监护不够亦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对各方责任认定的表述是长丰县供电局“对此具有一定过错”,郑海峰“亦有一定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原判认定郑海峰和长丰县供电局的责任是同等的。但从郑海峰获判的赔偿费用来看,原判已经认定郑海峰的损失共计428481.30元,原判判决长丰县供电局赔偿128544.39元,仅占损失的30%,其余则不予支持。根据原判的责任认定推断,责任的大小只能在郑海峰和长丰县供电局之间划分,按百分比量化责任,长丰县供电局的责任为50%,郑海峰的责任也是50%。

  虽然申诉理由有了,储律师将申诉状送到省高院立案庭,但却无法立案受理。2005年6月,得知省高院大接访,储洁印律师通过排队终于为郑海峰拿到了一张院长接待日的票。6月28日下午4时,省高院马永铸副院长在接访办公室接待了为郑海峰申诉的储律师,通过律师介绍并审查相关材料,马永铸副院长当即同意调卷复查,这对在绝望中的郑海峰一家来说,带来一线希望。但当复查人员通知长丰县供电局到高院来协调,却遭到了长丰县供电局的拒绝,随着高院半年多的复查工作结束,郑海峰的申诉再度搁浅。

  每当看到郑海峰已经长大成人,由于其左上肢缺失,无法干农活,外出打工也没有单位愿意要,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储洁印律师就感到一股无形的压力。储律师一直没有忘记郑海峰那双祈求的眼光,一直没有忘记作为一名律师的责任,一直不间断地向省高院申诉。数次申诉,数十次跑法院,2006年底,郑海峰案件再次得到复查。

  无数次地到高院,无数次地申述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27日,省高院(2006)皖民一监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郑海峰申诉长丰县供电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再审。2008年5月29日,在主审陈万新法官的多方努力下,郑海峰终于与长丰县供电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民一再终字第00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长丰县供电有限公司再次赔偿郑海峰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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