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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催生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07月14日 13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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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律师赵曾海还仅在文章中畅想“有限责任公司(LLC)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LLP)”?----那是在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的“明日篇”中。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原证泰律师事务所“联姻”并宣布:“拟改制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据悉,原证泰律师事务所首先向原中银律师事务所提出合并构想。新中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唐金龙律师说:“新中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提供金融证券法律服务,与企业风险管理为主业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
赵曾海,这位原证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并后的新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说:“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新中银,就如儿童一般朝气蓬勃,发展潜力无可比拟。”
对于两家事务所的合并与改制,业内给予高度关注。记者为此专访赵曾海律师,请他介绍改制的细节与问题。
“瓶颈”问题:人合与规模
记者: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有什么特点?
赵曾海: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就是当一个合伙人或者多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当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把其他合伙人的责任从无限责任转变为一种有限责任。
对于以“人合”为根本的律师事务所来说,特殊普通合伙制促使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给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广阔的平台。使律师所的“人合”性得到提高,激发了律师事务所人才资源的更大的发挥,推动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
记者:原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原证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采用合并的方式才能解决?
赵曾海: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业务的国际化、复杂化、多样化,单一的法律服务已经不能适应这些变化。客户对于律师服务的需求变化和律师业国际化所带来的冲击,就必然要求律师事务所达到一定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水准。
要想在竞争中求发展、上台阶、实现规模扩大和业绩提升,合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间合并的例子很多,两大强所之间的合并也是律所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要求。
记者:原中银律师事务所与原证泰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同时,就宣布拟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合并和拟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两大步骤,为什么新中银律师事务所这样快、这样密集的改变?
赵曾海:我们意识到中国律师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有雄心做大做强。实现本土律师行业的人才队伍、管理水平、竞争能力、品牌实力上台阶。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更多的力量。同时特殊普通合伙制是一种较新的合伙形式,我们期望它能够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
“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
记者:新中银律师事务所考虑哪些因素,决定采用特殊普通的合伙制?有没有人反对?
赵曾海:当前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律师行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律师事务所在短短的几年里规模迅速扩大,人员逐渐增多,律师所合伙人的人数也日益增多。由于从事的服务区域不断增加,法律服务分工进一步细化与复杂化,多数合伙人往往将大部分甚至全部精力放在承办业务方面,而很少关心律师所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问题,并且疏于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广泛而有效的沟通。对于以“人合”为根本的律师事务所来说,特殊普通合伙制能从一定程度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融合的问题。
现在我们正在建立适合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发展的制度,比如建立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制度等等,已经到了逐步完善制度的阶段。
新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大了,合伙人增加了,普通合伙制已经不能有效地促进发展,所以没有人反对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记者:你曾说过,未来具有不确定性,新中银律师事务所会成功吗?
赵曾海:“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胸怀有多大就能做多大”,我一直坚信只要敢想,敢做,不墨守成规。虽然可能会走一些弯路,但终究会赢得令人满意的收获。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来说,专业化、规模化的新中银能更好地适应,并能发挥这种组织形式优势。
不久前,北京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的初步调研分析”。北京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王隽主任说:“在此次调查中,令我们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对事务所的管理方向和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是有着自己的思考和见解的,并没有人云亦云。”
例如,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方向这个问题上,我们耳熟能详的“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管理目标只位列第二(278票),荣登榜首的是“不同业务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不同的管理模式”(300票)。这体现出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比较成熟独立的问题思考方式;位列第三的是“以“合伙人+薪资律师“为基础的类公司化管理模式”(152票),说明很多合伙人对于国外的公司化管理已经有所探索和相当程度的接受观念。对于希望成为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的问题,258家所选择走精品化发展道路,不求大规模,但要形成非常显著的专业特色,成为某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事务所。
广大律师们开始要求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多样化、思想走向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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