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部委规章 -> 正文
 — 新闻焦点 ———————
·中纪委明确国企领导人违反七...
·银监会发布《商业助学贷款管...
·成都判决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
·城市商业网点条例意见稿公布...
·新律师法催生特殊普通合伙制...
·法眼财经:11位法学专家纵...
·《反垄断法》8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死刑复核不因民事问...
 — 本周部委规章热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
 
 — 新法速递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
·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
·北京市支持周边地区发展资金...
·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2008年07月16日 16时0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调解仲裁 
 “人事争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08]117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处理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从答复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有关案件,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统一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畴,按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与单位发生的争议继续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处理。

  三、中央与地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待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因素后做统筹安排。目前,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案件管辖等继续执行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北京首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案员工败诉
·一位资深外企法律顾问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
·专家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大亮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本月施行 适用五类争议
·实行单方申请制度——解读《人事争议处理规定》